一、相互关系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但有时会因生产工艺等原因比较难以实现。对此,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仓库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不允许以防火卷帘代替。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厂房、丙丁戊类仓库及民用建筑)。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二、设置要求
1、防火墙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2、防火卷帘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 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且不应大于20m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3、防火门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在其内外两侧任一侧手动开启。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